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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重上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李梅枝輔 佐 人 林志達訴訟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複代理人 黃禹慈律師被上訴人 陳明堂

林鳳蘭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已於訴訟外協議達成共識,聲請安排調解,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