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抗 告 人 祭祀公業廖六合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廖清貴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泗滄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12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對本院113年6月4日112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裁定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