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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重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詹前辛再審相對人 郭國輝

劉環德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09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原裁定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09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再審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郁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