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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重家上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顏士勛(兼顏連豊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

陳盈壽律師上 1 人複代理人 楊勝傑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顏怡瑄

顏旻靖被上訴人 鑽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旻靖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宥毓律師

劉柏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顏怡瑄、顏旻靖在顏士勛、顏連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蔡慧美所遺之財產訴訟,抗辯顏士勛、顏連豊喪失對被繼承人蔡慧美之繼承權,並反請求主張蔡慧美對顏士勛有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應將借名登記物移轉予蔡慧美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上開顏怡瑄、顏旻靖反請求主張因繼承而對顏士勛有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部分涉及當事人適格問題,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