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蔡淑麗被 上訴 人 蔡盛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蔡淑麗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各新臺幣6萬1,479元、16萬3,562元。
二、蔡盛隆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625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而訴訟標的價額之多寡,影響應踐行之訴訟程序,與公益有關,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原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明確或有誤者,仍得重行核定。又民事訴訟係採有償主義,無論起訴、上訴均應按審級各別徵收裁判費,原告在第一審未繳納裁判費或繳納不足者,第一審法院逕為本案實體判決,程序雖不無瑕疵,惟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提起上訴後,法院仍得本於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定期命原審原告或上訴人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裁定參照)。以上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再按履行分割協議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因履行分割協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號裁定參照)。此與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比例定之者,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27號裁定參照)。
二、查蔡淑麗不服原判決〈判准蔡盛隆本訴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蔡盛隆、蔡雪枝、蔡淑麗公同共有,應繼分各3分之1;下稱系爭遺產)、否准蔡淑麗反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爰核定本件本訴部分以系爭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882萬6,342元之3分之1即294萬2,114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反請求部分因與本訴部分無相同、正相反對或可代用情形,另核定以系爭遺產價額882萬6,342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計算式及說明詳如附表欄所示)。準此,蔡盛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205元,蔡淑麗則應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各8萬8,417元、17萬7,932元(計算式:本訴4萬5,307元+反請求13萬2,625元)。惟蔡盛隆於原審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見原審分割遺產卷一第179頁),應補繳2萬0,625元(計算式:30,205-9,580=20,625);蔡淑麗僅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各2萬6,938元、1萬4,370元(見原審履行分割協議卷第35頁、本院卷一第23頁),應各補繳6萬1,479元、16萬3,562元(計算式:⑴第一審部分:88,417-26,938=61,479;⑵第二審部分:177,932-14,370=163,562)。
三、從而,本件起訴及上訴之程式要件均有欠缺,茲限兩造應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法 官 陳 正 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附表(兩造被繼承人○○○○之系爭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與說明 1 土地 臺中市○區○○○00000地號 2,000 000000分之1100 ⑴依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110年同棟大樓門牌0號0樓之2每坪成交價16萬1,000元,作為系爭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之計算標準。 ⑵系爭遺產(建物)總面積合計181.23㎡(1.36+132.81+47.06=181.23;折合約54.822坪) ⑶系爭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882萬6,342元(計算式:161,000×54.822=8,826,342) ⑷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94萬2,114元(依蔡盛隆應繼分3分之1計算:8,826,342 ÷3=2,942,114) ⑸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882萬6,342元(依蔡淑麗請求移轉系爭遺產所有權全部計算 ) 2 土地 臺中市○區○○○00000地號 000 000000分之1100 3 土地 臺中市○區○○○0000地號 000 000000分之1100 4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路0段000巷0之0號) ⑴主建物 99.51 ⑵平台13.46 ⑶花台2.4 ⑷合計 115.37 (依權利範圍比例計算約1.00) 000000分之1177 5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0) ⑴主建物 121.89 ⑵陽台9.66 ⑶花台1.26 ⑷合計 132.81 1分之1 6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共有部分) 3,998.33 (依權利範圍比例計算約47.00) 000000分之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