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甲○○ 乙○○○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複 代理 人 黃譓蓉律師被 上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阮玉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