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 告 甲女之父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甲女之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 許哲維律師被 告 何豐億
莊鈞任
賴麒元
鄧喬皇賴奕宇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留儷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