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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非抗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非抗字第384號再 抗告人 楊秉鈞(即楊宗仁)代 理 人 洪崇欽律師相 對 人 友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倫代 理 人 劉亭均律師

賴俊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規,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規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裁判不備理由、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周、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擔任相對人董事,有製作財務表冊之義務,應已閱覽相關財務表冊;可透過公司治理、選任董監事等正常管道,對相對人之交易、財產帳目進行監督;縱不具會計及財務之專業知識,亦可提出質疑或委由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進行查核;再抗告人迄今仍為股東,得先循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如請求遭拒,尚得訴請法院提出,對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增加法律所無規定之限制,自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再抗告人對同一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增減資之資本額查核,縱未有意見,但上開資本額查核,與財務報表查核不同,原裁定混為一談,有適用證據法則顯然錯誤之情形。原裁定無視於再抗告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乃正當權利之行使,有錯誤適用民法第148條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爰提起再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再抗告人聲請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㈠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修正之立法理由則謂:「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㈡再抗告人雖稱原裁定就選派檢查人制度增加公司法第248條第

1項規定所無之限制,且無視再抗告人乃正當權利之行使,有錯誤適用民法第148條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云云,然查:

⒈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於民國102年至111年10月4日擔任相對人董

事期間,有製作財務表冊之義務,衡情已閱覽相關財務表冊,且可對相對人之交易、財產帳目進行監督,可提出質疑或委由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進行查核;再抗告人迄今仍為股東,得循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如請求遭拒,尚得訴請法院命相對人提出,未見再抗告人為上開途徑確認,於未任董事乙職後,始要求檢查自106年起迄今之財務帳目,有擾亂公司營運之嫌為由,綜合卷內事證,認再抗告人未能釋明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故原裁定係依立法理由實質審酌本件有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非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綜觀再抗告意旨實係就原裁定依卷內資料取捨證據認定有無選派檢查人必要之職權行使,指摘違法,依前揭說明,核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不得據為再抗告之理由。

⒉再抗告人所指原裁定誤將「資本額查核」,與「財務報表查

核」,混為一談,適用證據法則顯然錯誤云云,係指摘原裁定證據調查欠周、取捨證據失當,或認定事實錯誤等問題,亦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無涉。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維持一審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人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准予選派檢查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