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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國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林韋廷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新竹市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許頌嘉訴訟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新竹市警察局抗辯因伊執行扣押時,遭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林韋廷抗拒搜索,且有搶奪手機及攻擊員警情形,員警始對其施以強制力及上銬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14頁),則林韋廷有無抗拒搜索及其抗拒程度為何等情,有欠明瞭之處,是此部分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