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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易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04號聲 請人 即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相 對人 即上 訴 人 晴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秀珊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及附圖關於「神岡區」記載,應更正為「豐原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及附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