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521號上 訴 人 林均達(即林永祥)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被上訴人 朱文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