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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易字第 5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531號上 訴 人 陳桂羚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複 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被 上訴人 王毓萍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複 代理人 林鼎浩律師

施竣凱律師陳庭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判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33萬3,839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35,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下稱系爭房屋)所有人,上訴人承攬系爭房屋之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9日簽訂室內工程設計、承攬履約保證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就系爭工程金額合意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被上訴人為下列請求:

㈠被上訴人自110年12月9日至112年5月23日轉帳匯款至上訴人

名下帳戶金錢合計206萬8,040元(如附表二所示),因約定工程款為138萬元,加計追加工程款25萬6,000元(即附表二編號9、13至17、20、21、23、25、26部分),被上訴人溢付43萬2,040元(計算式:2,068,040-1,380,000-256,000=432,040);又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施工受有3,000元違規停車罰款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43萬5,040元(計算式:432,040+3,000=435,040)。

㈡被上訴人委託上訴人購買家具家電而給付68萬0,390元(如附

表三所示),惟上訴人僅交付沙發1組、餐桌1張、吧檯椅2張、餐桌椅6張外(即附表三編號1、2、3、7部分),其餘均未交付,被上訴人於112年6月4日以○○郵局第40號存證信函解除委任契約,爰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50萬9,640元(計算式:680,390-87,550-31,800-7,600-43,800=509,640)。

㈢上訴人為被上訴人裝設附表四所示冷氣機5台,尚未交付冷氣

機遙控器及保固卡,爰依民法第541條規定請求上訴人交付冷氣機遙控器及保固卡。原審判准被上訴人上開㈠至㈢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抗辯:㈠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契約當日已提供工程估價單予被上訴人觀

看,預估系爭工程款金額為201萬7,500元(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契約記載工程金額138萬元僅係履約保證金之計 算基礎,並非最終合意之總工程款金額,被上訴人刻意混淆視聽。上訴人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加計追加工程款30萬7,760元及窗簾費15萬4,040元、清潔費2萬4,761元,合計含稅為262萬9,264元【計算式:(2,017,500+307,760+154,040+24,761)×105%=2,629,264】,被上訴人僅支付206萬8,040元(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尚積欠工程款56萬1,224元,自無溢付工程款可言。

㈡被上訴人雖交付委託購買家電家具之金錢68萬0,390元(如附

表三所示),因被上訴人尚積欠上開工程尾款,上訴人僅交付沙發1組、餐桌1張、吧檯椅2張、餐桌椅6張(金額分別為87,550元、31,800元、7,600元、43,800元),其餘應返還款項50萬9,640元得與被上訴人積欠之工程尾款抵扣。待被上訴人結清工程款項,上訴人再向冷氣廠商索取遙控器、保固卡交付被上訴人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17至220頁):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於110年12月9日簽訂系爭契約,契約記載

總工程金額138萬元(稅外加);約定被上訴人簽立系爭契約時應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繳納41萬4,000元(即總工程款30%),上訴人於收受上開金額後,應提供監工及工程施作之服務(見原審卷第21頁)。

㈡上訴人於簽約時有提供原審卷第25頁之工程估價單予被上訴

人,被上訴人主張兩造並未就工程估價單為意思合致,並抗辯原審卷第191頁工程估價單之簽名非真正。

㈢被上訴人就裝修工程、追加工程業已給付計206萬8,040元(轉帳情形如附表二所示)。

㈣上訴人迄今仍未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冷氣機5台之遙控器及保固卡。

㈤被上訴人委託上訴人購買如附表三所示家具家電,並給付上

訴人68萬0,390元,上訴人僅交付沙發(8萬7,550元)、餐桌(3萬1,800元)、吧檯椅2張(7,600元)、餐桌椅6張(4萬3,800元),其餘部分均未交付。

㈥被上訴人於112年4月16日因上訴人之次承攬人違規停車遭社

區罰款3,000元,上訴人同意給付3,000元(見原審卷第105頁、本院卷第75頁)。

㈦被上訴人於112年6月4日以○○郵局第40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

存證信函)解除委託尚未交付家具家電部分之契約,上訴人於112年6月7日收受(見原審卷第207至217頁)。

四、兩造爭點:㈠被上訴人主張有溢付工程款情形(即已支付206萬8,040元中

之43萬2,040元為不當得利),有無理由?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返還未交付家具家電之對價50萬9,640

元,有無理由(上訴人抗辯以被上訴人積欠之追加工程費用30萬7,760元、窗簾費15萬4,040元及清潔費2萬4,761元,為扣抵,有無理由)?㈢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交付附表四所示冷氣之遙控器、保固

卡,有無理由?

五、本院判斷:㈠被上訴人不得請求上訴人返還溢付工程款43萬2,040元:⒈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款總金額為138萬元,其自110年12月9

日至112年5月23日轉帳匯款至上訴人名下帳戶金錢合計206萬8,040元,138萬元加計追加工程款25萬6,000元,其已溢付43萬2,040元,係屬上訴人之不當得利云云,為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系爭契約記載工程金額138萬元僅係履約保證金之計算基礎,並非最終合意之工程款金額等語。

⒉經查,系爭契約名為「室內工程設計、承攬履約保證契約書

」,及以手寫總工程金額「NT138萬元整(稅外加)」;惟第3條履約標的記載「㈠甲方(指被上訴人,下同)於簽立本契約時應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繳納41萬4,000元(30%)之履約保證金(未稅)。㈡乙方(指上訴人,下同)於收受履約保證金後應提供監工及工程施作之服務」;第4條記載「如本契約因下列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乙方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予甲方,惟若乙方已提供相關之服務,乙方仍得向甲方請求相當之報酬,並得自應返還之履約保證金扣除;……」;第5條記載「本契約如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甲方不得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第6條記載「本契約如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乙方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甲方。……」(見原審卷第21至23頁)。觀諸系爭契約明示為履約保證契約書,約定被上訴人交付138萬元之30%即41萬4,000元作為履約保證金,上訴人收受保證金後負有承攬系爭工程之義務;若因不可歸責於兩造或可歸責於上訴人之因素致系爭工程未能履行,上訴人負有返還保證金之義務,反之若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因素致系爭工程未能履行,上訴人享有沒收保證金之權利。由上可知,系爭契約約定內容全為履約保證金之權利義務關係,而就系爭工程之權利義務關係隻字未提,上訴人抗辯系爭契約記載之138萬元並非兩造最終合意之工程金額等情,堪可採信。

⒊次查,上訴人抗辯於簽訂系爭契約當日已提供工程估價單予

被上訴人觀看,被上訴人並於其上簽名等情,並提出有被上訴人簽名之工程估價單為證(見原審卷第191頁)。被上訴人於本院當事人訊問時證稱:系爭房屋是她新買的預售屋,經由朋友介紹找上訴人裝修,110年12月9日簽訂系爭契約時還沒有交屋,上訴人於111年7、8月交屋後才進場施作;系爭房屋室內約35坪,有4個房間、1個客廳(含餐廳)、3個衛浴、2個套房;簽約前她跟上訴人說只要簡易裝潢,主臥室要做衣櫃跟化妝台,小朋友房間要做衣櫃、書桌、床架,孝親房要做衣櫃跟床架,客廳與孝親房間的牆要打掉,以櫃子區隔,餐廳有做儲物櫃跟電器櫃,全室要做天花板,5台冷氣及管線,全室油漆等;系爭契約是在外面簽的,契約內容是上訴人擬的,110年12月9日簽約時她有看到工程估價單,估價單記載前期工程金額56萬0,700元,二階工程145萬6,800元,總金額201萬7,500元;她跟上訴人說她的預算只有138萬元,但要滿足她前開需求,上訴人表示同意,所以系爭契約記載總工程金額138萬元,但未就估價單的項目一一檢討剔除;她於110年12月9日用LINE PAY轉帳4萬9,999元給上訴人,再於110年12月24日匯款36萬4,000元給上訴人;上訴人進場後會到一個進度後通知她付款,上訴人會跟她說是支付什麼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94至195頁)。由上可知,被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即知系爭工程預估費用原為201萬7,500元,因其要求控制預算在138萬元,而於系爭契約記載工程總金額為138萬元;惟被上訴人自111年7月間上訴人進場施作後,依上訴人之通知陸續支付工程款項合計為206萬8,040元(如附表二所示),且被上訴人就每筆支付款項,均會詢問施作工程為何而於轉帳匯款時作註記,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轉帳匯款資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9至111頁,如附表二「A02轉帳匯款時加註之文字」記載)。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預估系爭工程費用為201萬7,500元,雖系爭契約記載工程總金額為138萬元,惟被上訴人未在支付費用累計達138萬元時拒絕支付,仍陸續同意支付達206萬8,040元,應認兩造就系爭工程金額已有新的合意。

⒋被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契約約定之138萬元,加計追加工程款25

萬6,000元(即附表二編號9、13至17、20、21、23、25、26部分),其僅須支付163萬6,000元而逾付43萬2,040元(計算式:2,068,040-1,636,000=432,040),上訴人受領之43萬2,040元應予返還云云。惟按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則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即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應負舉證責任。本件依被上訴人所主張事實,核屬給付型不當得利,依上說明,自應由被上訴人就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負舉證責任。惟被上訴人就上訴人受領43萬2,040元係無法律上之原因,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依不當得利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即無理由。

⒌被上訴人雖主張其未在工程估價單上簽名云云,並提出未有

簽名之工程估價單為證(見原審卷第25頁)。惟依上訴人於本院當事人訊問時證稱:「(提示原審卷第25頁,為何A02持有之工程估價單上尚未簽名?)因為A02在我持有的估價單上有簽名,但在她持有的估價單沒有簽名,我有問她為何她不簽名,她說我持有的估價單有簽名就好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21頁);且經本院以肉眼比對,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之簽名(見原審卷第21至23頁),與上訴人提出工程估價單客戶確認欄之簽名筆跡相似(見原審卷第191頁),參以被上訴人於本院自陳110年12月9日簽約時確已觀看工程估價單,應認被上訴人已在工程估價單上簽名。縱使被上訴人於工程估價單之簽名並非真正,因被上訴人於本院陳述知悉系爭工程原本預估費用為201萬7,500元等語,亦無礙於本院前揭認定。⒍基上,被上訴人主張其就系爭工程溢付43萬2,040元係屬上訴

人之不當得利,請求上訴人返還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㈡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返還代墊違規罰款3,000元:

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施工受有3,000元違規停車罰款之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3,000元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㈥),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應予准許。

㈢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返還未交付家具家電之對價為33萬0,839元:

⒈被上訴人主張委託上訴人購買家具家電而給付68萬0,390元(

如附表三所示),上訴人僅交付沙發1組、餐桌1張、吧檯椅2張、餐桌椅6張外(即附表三編號1、2、3、7部分),其餘均未交付,被上訴人以系爭存證信函解除未交付家具家電部分之委任契約,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50萬9,640元等情;上訴人就因受委任購買家具家電而收受68萬0,390元,且未交付家具家電之對價為50萬9,640元均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㈤),惟抗辯因被上訴人尚積欠追加工程費用30萬7,760元、窗簾費15萬4,040元及清潔費2萬4,761元,而以50萬9,640元為扣抵云云。

⒉經查,上訴人主張扣抵之追加工程費用30萬7,760元、窗簾費

15萬4,040元及清潔費2萬4,761元,並提出窗簾請款單、被上訴人簽名之窗簾照片及東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清潔費之統一發票為證(見原審卷第169至171頁、本院卷第157至169頁),此部分堪可認定,就其餘追加工程費用30萬7,760元部分則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認此部分得以扣抵僅被上訴人積欠之窗簾費15萬4,040元及清潔費2萬4,761元,故被上訴人得以請求返還之金額為33萬0,839元(計算式:509,640-154,040-24,761=330,839)。

⒊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交付68萬0,390元(如附表三所示)含

在已支付之工程款項206萬8,040元(如附表二所示)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本院比對附表二編號1至32所示各筆金錢之轉帳日期、金額,與附表三編號1至25所示各筆金錢之轉帳日期、金額並未重疊,上訴人此部分抗辯,自不可採。

㈣被上訴人應交付附表四所示冷氣之遙控器、保固卡: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尚未交付附表四所示冷氣機5台之遙控器及保固卡,依民法第541條規定請求上訴人交付冷氣機遙控器及保固卡等情;上訴人就尚未交付附表四所示冷氣機5台之遙控器及保固卡不予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㈣),惟抗辯待被上訴人結清積欠之工程款項再交付遙控器、保固卡云云。依本院前揭論述,被上訴人僅積欠窗簾費15萬4,040元及清潔費2萬4,761元,且與上訴人應返還未交付家具家電之對價50萬9,640元為扣抵後,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33萬0,839元,故被上訴人已無積欠上訴人工程款項,上訴人自應交付附表四所示冷氣之遙控器、保固卡。㈤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33萬3,839元(計算式:330,

839+3,000=333,839),及交付附表四所示冷氣之遙控器、保固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33萬3,8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6日(見原審卷第15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交付附表四所示冷氣之遙控器、保固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經本院

審核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上訴人上訴爲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一】前期工程估價單 品名 金 額 拆除工程 32,000元 空調工程(清洗/室內主機拆卸移機安裝/出風口) 212,900元 全室傢俱工程 206,800元 玻璃/鏡面工程 42,000元 鐵件/雜項/清潔工程(粗清/廢棄物清運)/馬賽克 67,000元 小計 560,700元 二階期工程估價單 品名 金 額 系統工程(系統櫃/系統五金滑軌) 618,000元 全棟室內木作天/壁(含室內天花板/封板收尾) 189,000元 木作立面結構/細部收尾/1款質木貼皮/實木料 122,000元 水弱電工程(插座開關迴路配線) 88,000元 燈具/壁燈 36,000元 弱電工程(網路線/電話線/監視器) 19,800元 油漆工程(批土/AB膠/噴漆/防水護漆) 159,000元 窗簾/壁紙/皮革類(MIT材料/施工)/裱布 57,000元 音響工程(佈線/安裝/調音/天花板設備)1-2F - 製圖監造費用 168,000元 小計 1,456,800元 總金額:2,017,500元(未含營業稅、未含家電)【附表二】A02轉帳匯款情形(★A02同意為追加工程):

編號 日 期 A01帳戶 金額 A02轉帳匯款時加註之文字 1 110.12.09 永豐0000帳號 50,000元 裝潢訂金(原審卷29頁) 2 110.12.14 永豐0000帳號 364,000元 裝潢(原審卷29頁) 3 111.07.22 永豐0000帳號 100,000元 大櫻國裝潢(原審卷31頁) 4 111.07.23 永豐0000帳號 100,000元 大櫻國裝潢(原審卷33頁) 5 111.08.29 永豐0000帳號 200,000元 6 111.09.13 永豐0000帳號 98,040元 冷氣工資(原審卷37頁) 7 111.09.14 永豐0000帳號 137,960元 裝潢木作(原審卷39頁) 8 111.09.14 永豐0000帳號 80,000元 裝潢木作(原審卷41頁) 9 111.09.30 永豐0000帳號 ★21,200元 泥作拆除工程(原審卷43頁) 10 111.10.04 永豐0000帳號 50,000元 系統櫃工程(原審卷49頁) 11 111.10.07 永豐0000帳號 50,000元 新家油漆工資(原審卷51頁) 12 111.10.10 永豐0000帳號 48,000元 木作公用區工資(原審卷53頁) 13 111.10.19 永豐0000帳號 ★21,900元 主臥冷氣修改安裝(原審卷55頁) 14 111.10.19 永豐0000帳號 ★19,000元 主臥冷氣改吊隱價差(原審卷61頁) 15 111.10.21 富邦0000帳號 富邦0000帳號 ★50,000元 ★40,000元 廚房櫃子追加消防管及次主臥修改(原審卷65、71頁) 16 111.10.21 富邦0000帳號 ★18,200元 主臥裝潢(原審卷73頁) 17 111.11.29 富邦0000帳號 ★ 4,800元 烘碗機移位(原審卷77頁) 18 111.10.21 富邦0000帳號 24,000元 女兒房木工費(原審卷81頁) 19 112.01.13 永豐0000帳號 35,800元 油漆尾款(原審卷83頁) 20 112.01.16 永豐0000帳號 ★17,100元 鐵件拉門訂金3成(原審卷85頁) 21 112.01.17 永豐0000帳號 ★17,100元 鐵件拉門訂金3成(原審卷93頁) 22 112.01.17 永豐0000帳號 60,000元 尾款玻璃配件類(原審卷91頁) 23 112.01.30 永豐0000帳號 ★23,000元 追加燈具跟水電(原審卷95頁) 24 112.02.04 永豐0000帳號 17,100元 鐵件3成款項(原審卷97頁) 25 112.03.07 永豐0000帳號 ★13,700元 玻璃10%(原審卷99頁) 26 112.03.30 永豐0000帳號 ★10,000元 全室矽力康差價(原審卷101頁) 27 112.05.04 永豐0000帳號 60,560元 冷氣尾款(原審卷103頁) 28 112.05.10 永豐0000帳號 38,000元 廚房區補差價(原審卷107頁) 29 112.05.15 永豐0000帳號 68,000元 裝潢尾款(原審卷109頁) 30 112.05.06 永豐0000帳號 36,800元 裝潢尾款付清(原審卷109頁) 31 112.05.19 永豐0000帳號 100,000元 裝潢尾款(原審卷111頁) 32 112.05.23 永豐0000帳號 93,780元 裝潢最終尾款(原審卷111頁) 小計 2,068,040元【附表三】A02委託A01代購家具款項之匯款明細(★已

交貨)編號 項目 匯款數額 匯款日期 A01收款帳戶 1 ★沙發1組(87,550元) 50,000元 112.05.12 永豐0000帳號 19,950元 112.05.17 永豐0000帳號 2 ★餐桌(31,800元) 31,800元 112.05.14 好樂購送貨司機直接收款 3 ★吧檯椅2張(7,600元) 150,000元 110.12.22 永豐0000帳號 4 6×6.2尺床墊(55,000元) 5 6×6.2尺下墊(26,000元) 6 單人床加大2床(67,580元) 7 ★餐桌椅6張(43,800元) 17,580元 112.01.11 永豐0000帳號 8 運費(15,000元) 15,000元 111.12.19 富邦0000帳號 9 貨運運費調漲(3,500元) 3,500元 112.02.07 永豐0000帳號 10 惠而浦洗衣機(38,890元) 50,000元 111.07.27 永豐0000帳號 11 惠而浦乾衣機(37,850元) 50,000元 111.07.27 永豐0000帳號 12 Samsung75型量子電視(94,480元) 50,000元 111.08.03 永豐0000帳號 13 Samsung43型量子電視(21,900元) 50,000元 111.08.03 永豐0000帳號 14 三菱冰箱605L( 61,900元) 50,000元 111.08.04 永豐0000帳號 15 家電運費/安裝( 3,600元) 8,620元 111.08.04 永豐0000帳號 16 TOSHIBA料理爐(15,800元) 11,700元 111.08.26 富邦0000帳號 17 林內炊飯器收納櫃(12,900元) 18 掃地機器人(33,000元) 50,000元 111.08.26 富邦0000帳號 19 匈牙利羽絨被2件(15,400元) 28,840元 111.10.16 永豐0000帳號 20 枕頭8顆(13,440元) 21 床包4件組1組(9,200元) 22 兩用被1件(5,000元) 23 美國棉床包&枕套4組(15,600元) 43,400元 111.10.16 永豐0000帳號 24 床包4件組1組(9,600元) 25 兩用被1件(4,000元) 合計 680,390元【附表四】編號 廠牌 型 號 數量 1 三菱重工 00000000-0/00000000-0 1 2 三菱重工 00000000-0/0000000000-0 1 3 三菱重工 000000000-0/000000000-0 1 4 三菱重工 000000000-0/00000000-0 2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