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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大里杙福興宮法定代理人 張滄沂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複 代理 人 林美津被 上訴 人 何世琦

魏益川林瑞興陳清純沈明德黃寬李珮揉何水金林子晴葉木生林榮淇林文龍黃秀玲林進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沛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因上訴人提出新證據資料,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