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大里杙福興宮法定代理人 張滄沂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津被上訴人 何世琦
魏益川林瑞興陳清純沈明德黃寬李珮揉何水金林子晴葉木生林榮淇林文龍黃秀玲林進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複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