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45號上 訴 人 李久銘訴訟代理人 林春花
陳如聖被 上訴 人 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博芮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維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