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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60號上 訴 人 李琁隆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蘇鼎光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對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僅表明「原判決廢棄」,並未表明「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5頁),其上訴不合程式,故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棋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