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352號上 訴 人 林威君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劉大正律師被 上訴人 張軒碩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律師複 代理人 卓容安律師
謝尚修律師吳建寰律師杜鈞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5年2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張瑞蘭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尹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