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312號上 訴 人 楊恩良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被 上訴人 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恩立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