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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44號上 訴 人 林志隆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李育錚律師張祐誠律師杜孟真律師複代理人 曾金池被上訴人 中美兄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命權訴訟代理人 林榮龍律師

許嘉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上訴人具狀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