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44號上 訴 人 林志隆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李育錚律師張祐誠律師杜孟真律師複代理人 曾金池被上訴人 中美兄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命權訴訟代理人 林榮龍律師
許嘉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上訴人具狀撤回起訴,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