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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61號上 訴 人 張恩慈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王鍾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14年度彰簡字第94號確認界址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6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該案原告撤回起訴而終結,有彰化地院彰化簡易庭115年2月4日彰院國彰民真114彰簡94字第1153000184號函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01頁),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既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宇馨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