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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66號上 訴 人 彭欽銘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被 上訴 人①彭榮義

②彭勝鴻③彭玉李④彭秋香⑤彭家逢⑥卓春欣⑦彭千娢⑧羅綉婷(即彭裕姍之承受訴訟人)

⑨羅俊麟(即彭裕姍之承受訴訟人)

⑩羅峻曄(即彭裕姍之承受訴訟人)③至⑩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被 上訴 人⑪李冠陞

⑫李祈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A08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訴時,被上訴人A08(00年0月間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姓名,見原審卷一第237頁)尚未成年,由其法定代理人A15代為訴訟行為。嗣A08於本院審理中已成年,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證,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於A08成年時消滅,自應由其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