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黃顯能

黃煒喬江沛蓁黃丞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視同上訴人 鄭巧如

曹瑞坤被上訴人 劉偲蘋

吳俊德黃雁萍凃惠萍黃茂菖劉雅育林厚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設置管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兩造主張之被上訴人設置或修繕自來水管是否造成上訴人無法出入,及有無權利濫用之情,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應於10日內陳報本院通知所詢事項,繕本逕自送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容忍設置管線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