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78號上 訴 人 李立幸
李宗杰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洪崇欽律師複 代理 人 洪維洲
參 加 人 李義明被 上訴 人 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茂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吳政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另案即本院114年度上字第24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4年1月9日裁定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下稱系爭裁定)。茲因另案訴訟業 經最高法院於115年1月22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已告終結,業據被上訴人提出該判決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209-214頁)。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之必要,爰撤銷系爭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蔡皓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