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05號上 訴 人 謝福華
謝葉月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被 上訴人 謝文淵(即謝福清之承受訴訟人兼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合議庭法官已變更,惟漏未踐行更新審理程序,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5年1月27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