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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05號上 訴 人 謝福華

謝葉月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何曜任律師被 上訴人 謝文淵(即謝福清之承受訴訟人兼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合議庭法官已變更,惟漏未踐行更新審理程序,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5年1月27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陳宗賢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