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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上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06號上 訴 人 張秦纁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王雅楨律師被 上訴 人 蔡秋明(兼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蔡秋至(即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蔡秋玉(即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蔡秋霖(即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

陳桂雲(即蔡秋水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主張以其被繼承人〇〇〇對被上訴人蔡秋明暨被上訴人之被承受人蔡秋水之買賣價金債權(下稱系爭主動債權)抵銷蔡秋明、蔡秋水對〇〇〇之債權,然依上訴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上訴人係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本件訟爭土地之所有人,其似非〇〇〇之唯一繼承人,則系爭主動債權是否屬公同共有債權,應經〇〇〇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行使該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9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