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507號上 訴 人 黃芳雅被 上訴 人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高德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