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游輝隆訴訟代理人 劉宣辰律師被上訴人 石茱樺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 代理 人 楊孝文律師
王妤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查兩造所有土地之經界線,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