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游輝隆訴訟代理人 劉宣辰律師被上訴人 石茱樺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王妤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