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賴麗如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貴族園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4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7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高士傑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