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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再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 原告 黃代興 住○○縣○○鄉○○○○段0000地號0000000000000000再審 被告 王振程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查報再審被告就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命其拆除該判決附圖二編號A、B所示之地上物是否已履行完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容忍設置管線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