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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再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9號再 審原 告 鄭宗旭再 審被 告 中華法定代理人 葉玉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葉玉瑕為再審被告臺中郵局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再審被告臺中郵局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湘慈,嗣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變更為葉玉瑕,此有臺中郵局網頁及相關新聞報導可稽,惟葉玉瑕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