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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家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張益誠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上 訴 人 張益源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被 上訴人 張益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之父張進生代理兩造之母張黃秀烱辦理系爭土地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倘未經張黃秀烱合法授與代理權而屬無權代理時,該等法律行為有無經張黃秀烱或其全體繼承人承認乙事,尚有欠明瞭之處,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