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家再抗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再抗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葉潤美 住○○市○○區○○○街000號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聖通等間確認遺產未確定關係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