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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家再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再抗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巫琨瑞再審相對人 巫淑枝上列兩造間確認應繼分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確認應繼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