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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抗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58號抗 告 人 震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資賢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宙宏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