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6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相 對 人 李秀琴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01號),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捌拾玖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溢繳第二審裁判費,爰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返還土地,經原審判決聲請人應將坐落相對人所有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土地上如台中市○里地○○○○○○○○○號民國112年9月22日○○○○○○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紅色斜線部分(面積34.37平分公尺)之柏油瀝青路面除去,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相對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依卷附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見原審卷第25頁),上開土地112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600元,故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08萬6092元(計算式:31,600元×34.37平方公尺=1,086,09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茲因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見本案卷第6頁),溢繳第二審裁判費6,089元。從而,聲請人請求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6,089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