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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聲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林云樂即林靖晏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劉茂林行使權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