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黃代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振程間再審事件(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陳賢慧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74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再易字第9號受理在案,經調取該案卷宗,陳賢慧法官並非該案合議庭成員,聲請人聲請迴避,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