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1號聲 請 人 徐振基
徐仁興邱肇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玉清宮財團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玄義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