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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許素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應欽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核對法庭筆錄正確性與是否有疏漏,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等語。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由聲請人所稱交付錄音光碟之上開理由觀之,應符合其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3年3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