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范世炫 住○○縣○○鎮○○街00號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饒洧瑄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2號),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饒洧瑄、丘念通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溢繳第二審裁判費,爰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經原審判命相對人饒洧瑄、丘念通應給付聲請人14萬562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聲請人其餘之訴。聲請人就敗訴部分即37萬9372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見本案卷第43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因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見本案卷第11頁),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475元。從而,聲請人請求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2,475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