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周俊孝 住○○縣○○市○○里○○○街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 告 李勁頤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辯論終結,惟被告李勁頤已於113年4月13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可憑,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並有由李勁頤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陳正禧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