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魏宏泰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被上訴人 劉秋幸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被上訴人與訴外人李慎廣間就系爭14單位房地等究有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怡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