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0號上 訴 人 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凌宏田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李育任律師被 上訴人 賴珈汶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1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變更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變更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顯正,嗣依序變更為張素幸、凌宏田,並據該2人分別於民國114年3月19日、115年2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審卷一第339至344頁、卷二第267至271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變更之訴主張:被上訴人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擔任親家雲硯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第2、3屆主任委員。系爭社區於106年12月9日召開之第3屆區分所有權人(下稱區權人)會議(下稱系爭區權會),決議通過將系爭社區電梯(含1部貨梯、4部客梯共5部電梯,下合稱系爭電梯)使用之三菱電梯控制器,更換為日本安川電梯控制器。被上訴人於107年2月7日代理伊與訴外人中盛機電有限公司(下稱中盛公司)簽訂中盛電梯控制器更換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前契約)。詎被上訴人於107年4月20日第3屆管委會107年度4月份會議(下稱系爭管委會)時表示中盛公司已收到訂金開始備料,惟須結合英國製艾默生驅動模組,再以倒填日期方式擅與中盛公司簽訂107年4月25日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後契約),將日本安川廠牌控制器更換為「尼得科康迪克」,並於第6條增加系爭前契約所無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下稱系爭違約金)條款、於第5條第4、5項增加施工期間之問題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及中盛公司不得要求加價之約定(以下與系爭違約金條款合稱系爭新條款)。中盛公司依系爭後契約之約定,應安裝「日本安川電梯控制器並結合英國製艾默生驅動模組」(下稱甲控制器),惟被上訴人嗣極力鼓勵其他委員同意通過驗收並付款,使中盛公司安裝非系爭後契約約定之中國大陸製尼得科電梯控制器,並進場保養系爭電梯,致系爭電梯嗣發生本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6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下稱36號事件)判決附表一之二、附表二之二、附表三之二、附表四之二、附表五之一(但不含中盛公司更換之前發生者)所示之故障(下稱系爭故障),又無其他廠商願意接手保養系爭電梯,伊乃於109年5月17日召開臨時區權人會議(下稱109年臨時區權會),決議換回三菱電梯控制器,致系爭社區受有更換費用92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544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系爭社區全體區權人920萬元本息之判決【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20萬元本息。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前審為訴之變更】。變更之訴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系爭社區全體區權人9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前契約僅係磋商階段製作之草約,無任何契約效力,伊未以倒填日期之方式偽造系爭後契約。系爭管委會決議使用「日本安川電梯(穩定型)控制器」結合「英國製艾默生驅動器模組」(即甲控制器),係上訴人全體委員信賴中盛公司之專業,並經出席委員依合議制討論之結果,非伊獨斷決定;系爭後契約所附型錄與系爭管委會決議內容相同,所載廠牌名稱不同乃翻譯文字用語不同所致,日本安川一體化電梯控制系統與尼得科系統亦非當然不同。系爭電梯於107、108年間更換控制器後,經檢查結果為合格,且無發生重大故障情事,伊復於107年12月31日卸任主任委員職務,109年臨時區權人會議決議花費920萬元換回三菱廠牌電梯控制器,與伊無涉。系爭後契約訂有系爭前契約所無之系爭新條款,未必會發生違約情事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㈠變更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被上訴人受系爭社區區權人委任,擔任系爭社區管委會第2、
3屆主任委員(第2屆任期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第3屆任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均為無給職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更審卷一第398頁不爭執事項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負賠償之責。未受報酬之受任,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委任事務。民法第544條、第53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被上訴人處理系爭社區區權人之委任事務,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逾越授權,擅自簽署系爭後契約,違反受任人應盡義務而有過失為不可採:
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變更電梯控制器廠牌部分:
⑴依系爭區權會第2案案由「電梯更換日本安川控制器討論案
」之說明,係記載「日本安川一體化驅動(通用型)電梯控制器」(見原審卷一第48頁);系爭管委會決議使用「日本安川電梯(穩定型)控制器,並結合英國製艾默生驅動模組」,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更審卷一第399頁不爭執事項㈧);系爭後契約第2條關於更換之電梯控制器記載為「日商尼得科康迪克控制安川驅動器之電梯(穩定型)控制器(詳附件一)」(見原審卷三第85頁)。關於上開「通用型」及「穩定型」之記載,兩造均主張僅為用語之不同,並無區別之必要,均符合契約文意(見本院更審卷二第479頁),故以下除敘述系爭後契約第2條記載之文字時仍載明「穩定型」之外,均省略「通用型」及「穩定型」之記載,僅稱「日本安川電梯控制器」,合先敘明。
⑵系爭區權會決議通過將系爭電梯使用之三菱電梯控制器,
更換為日本安川電梯控制器,並授權下屆管委會執行更換控制器事宜,與建商協商爭取補助更換控制器費用,嗣上訴人請中盛公司及訴外人台日電梯公司、銘豪機電公司報價,於107年1月19日臨時管委會會議時,曾對上開3家公司的報價予以討論,決議結果為同意由中盛公司負責電梯控制器更換工程,被上訴人乃於107年2月7日代理上訴人與中盛公司簽訂系爭前契約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更審卷一第398至399頁不爭執事項㈣至㈥),堪信真實。
⑶系爭管委會決議使用「日本安川電梯控制器,並結合英國
製艾默生驅動模組」,並有會議紀錄(見原審卷一第393至395頁)及會議錄音譯文(見本院前審卷三第34至41頁,節錄之內容如附表)可按,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更審卷一第399頁不爭執事項㈦、㈧)。依會議錄音譯文顯示之討論及決議過程,可知承攬廠商中盛公司經理謝陞奇於該會議指出,系爭電梯於測試時發現安川變頻器配合三菱馬達運轉不順(頻率不融洽、稍微卡卡),故建議將驅動器改採頻率範圍更廣之英國製艾默生模組,而主控制機板則維持日本安川系統;謝陞奇並表示艾默生驅動器成本較高原需加價,但經被上訴人要求「升級不加價」;嗣有委員質疑廠牌是否與系爭區權會決議不符,謝陞奇及被上訴人說明主系統仍為日本安川系統,僅局部驅動模組升級為英國製艾默生,最終由全體出席委員決議通過「日本安川電梯控制器,並結合英國製艾默生驅動模組」(即甲控制器)之設備升級不加價方案。
⑷依系爭管委會會議經過,足見中盛公司於測試過程中發現
運轉不順等問題,而建議更改驅動器廠牌,但此調整並未改變以日本安川為核心主控制系統之本質,屬於專業技術優化,雖有委員質疑是否與系爭區權會決議不符,但經中盛公司說明仍為日本安川系統後,出席委員參考中盛公司之專業建議,始以合議制之方式為使用「日本安川電梯控制器,並結合英國製艾默生驅動模組」(即甲控制器)之決議。被上訴人等委員並非電梯工程專業人士,上訴人亦自承若安裝甲控制器不確定是否會發生系爭故障(見本院更審卷二第481頁),則被上訴人等系爭社區委員信賴專業承攬廠商基於現場測試所作之技術相容性之說明,當屬合理判斷。況且被上訴人亦有為系爭社區爭取「升級不加價」之優惠,係有利系爭社區之行為。再者,上訴人就該決議通過後簽訂之系爭後契約,亦係要求中盛公司應安裝甲控制器,上訴人並據此於第36號事件主張中盛公司未依系爭後契約安裝甲控制器,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更審卷二第479頁),復有第36號判決可按(見本院更審卷一第355至392頁)。自難認被上訴人於系爭管委會參考中盛公司之專業建議,再以合議制所為之決議,有未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或逾越權限行為之情形。
上訴人據以主張被上訴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尚無可取。⑸按解釋契約,應綜觀契約內容,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
泥於所用之辭句,並考量締約目的與經濟價值、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基於誠信原則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公允,始符事理(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①被上訴人代理上訴人與中盛公司於107年4月25日簽署之系
爭後契約第2條關於更換之電梯控制器記載為「日商尼得科康迪克控制安川驅動器之電梯(穩定型)控制器(詳附件一)」,第5條第5項關於驅動器則記載為「英國製(誤繕為「制」)艾默生驅動器」,系爭後契約有2份附件,附件一為「日本安川電梯控制器」說明書,另一份為「EMERSON 電梯專用驅動器」說明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更審卷一第399頁不爭執事項㈨),並有系爭後契約可按(見原審卷三第85至117頁)。系爭後契約第2條關於電梯控制器廠牌之文字記載,與系爭管委會決議之「日本安川電梯控制器」雖非完全相同,惟仍有「日商」、「安川」之字樣,且該條附註之「附件一」,確係「日本安川電梯控制器」說明書;參以上訴人之委員(含被上訴人)並非電梯工程專業人士,在中盛公司經理與會並明確表達係安裝日本安川電梯控制器之情形下,依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及經驗法則,應認上訴人之締約真意,係以附件所示之說明書為準,而非拘泥於「尼得科康迪克」之字面辭句。
②再者,系爭社區於系爭區權會召開前,早已將系爭後契約
附件一說明書記載有「日本安川電梯一體化驅動控制器」之封面,及中盛公司電梯保養維護工程報價單,做為會議資料第44至45頁附件七,有系爭區權會會議資料影本可按(見本院前審卷三第105至158頁,會議資料目錄見同卷第107頁,附件七見同卷第150至151頁),可知系爭區權會即是以系爭後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日本安川廠牌,做為討論內容並為決議。此外,上訴人嗣於第36號事件主張中盛公司應裝設者,亦為「日本安川電梯控制器,並結合英國製艾默生驅動模組」(即甲控制器),已如前述。是依上訴人締約目的與經濟價值及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益徵系爭後契約所約定中盛公司應更換之電梯控制器廠牌,並非字面上附加之「尼得科康迪克」,而是「日本安川」。準此,系爭後契約所約定之電梯控制器係日本安川廠牌,並未逸脫系爭區權會及系爭管委會決議之範圍,自難認被上訴人於代理上訴人簽訂系爭後契約時,有未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或逾越權限行為之情形。
③又上訴人主張因系爭後契約第2條記載「日商尼得科康迪克
控制安川驅動器之電梯(穩定型)控制器(詳附件一)」,導致中盛公司有機可乘,而裝設中國大陸製尼得科電梯控制器等語。惟查,系爭後契約第2條仍有「日商」、「安川」之文字,可知中盛公司裝設中國大陸製尼得科電梯控制器,係其單方債務不履行之行為,難認與系爭後契約記載之辭句有相當因果關係,是上訴人此節所辯,應屬臆測,委無可取。綜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變更電梯控制器廠牌有違反委任契約之情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後契約倒填日期及增加約定系爭
新條款部分:⑴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且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上訴人於109年5月17日召開109年臨時區權會,經區權人11
7位出席,86票同意回復原廠三菱電梯系統,所需經費為920萬元(含稅)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更審卷一第399頁不爭執事項),上訴人並提出其支出更換費用920萬元之單據為證(見本院更審卷一第303至326頁、卷二第181至191、501頁)。惟查:上訴人於第36號事件主張因中盛公司未依系爭後契約之約定裝設甲控制器,且於拆卸裝設於更換前電梯之地震感知器2台後,亦未將該等地震感知器連結於更換後之控制器上,不足保障系爭社區住戶搭乘電梯之安全性,致使上訴人於109年臨時區權會決議通過回復親家雲硯社區之原三菱超高速電梯系統,經費高達920萬元等語,有第36號判決可按,上訴人於本件亦為相同之主張(見本院更審卷二第481頁),顯見上訴人實際上認為中盛公司未依系爭後契約之約定裝設甲控制器,始為其受有920萬元損害之原因。至於被上訴人有無於系爭後契約倒填日期,及於系爭後契約增加約定系爭違約金、施工期間之問題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及中盛公司不得要求加價等系爭前契約所無之系爭新條款,均未必發生中盛公司事後債務不履行之結果,已難認與上訴人所受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⑶更何況系爭區權會決議已將原使用之三菱電梯控制器廠牌
更換為日本安川,被上訴人受委任處理之事務,亦僅係執行系爭區權會之上開決議。則上訴人以109年臨時區權會決議換回三菱電梯控制器,乃區權人自行決議推翻106年之系爭區權會決議,故上訴人因換回三菱電梯控制器而支出之920萬元,與其所主張被上訴人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之間,顯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後契約倒填日期及增加約定系爭新條款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鼓勵其他委員同意通過驗收及付款予中
盛公司部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鼓勵其他委員同意通過驗收及付款予中盛公司,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系爭社區之貨梯於107年11月間更換控制器,1、2號電梯於108年5月底更換控制器,3、4號電梯於108年8月間更換控制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更審卷一第399頁不爭執事項㈩)。依系爭社區107年12月8日第4屆區權人會議紀錄所載「⒐執行住戶大會決議事項,更換電梯控制器,目前完成貨梯測試,108年1月電梯廠商陸續更換4部客梯施作,並交由下屆管委會監督」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二第120頁),可知被上訴人於召開第4屆區權會時,僅向各區權人表示更換電梯控制器目前完成貨梯測試而已,其餘電梯施作則交由下屆管委會監督。再者,衡諸常情,一般人選定維修廠商後,因工作、家庭等事項,未必均能全程在場,尤其工程進行非在自家戶內時,更有可能請管理人員代為注意,且依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第15條第1項主任管理委員之職責並未明確規定包含全程監督工程進行(見原審卷二第80頁),尚不足認被上訴人於107年11月間中盛公司更換貨梯控制器時,已知中盛公司係安裝中國大陸製尼得科控制器。此外,上訴人未再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鼓勵其他委員同意通過驗收及付款予中盛公司」之事,則上訴人據此主張被上訴人有未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之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㈣基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有上開未盡與處理自己事
務為同一之注意之過失,致上訴人於109年臨時區權會決議同意復原三菱電梯系統而損失920萬元,不足憑採。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擔負損害賠償之責,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社區全體區權人9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14日(見原審卷一第16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變更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變更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綵 君
法 官 吳 昀 儒法 官 陳 宗 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發回更審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擴張)部分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林 巧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附表:107年4月20日管委會會議錄音譯文(節錄)(見本院前審
卷三第34至35、40至41頁,譯文內容中之「艾摩生」均依系爭後契約文字改為「艾默生」):
00.02.03:主委:照原合約,好,再來。很重要,我們的電梯控制器。 00.02.11:委員1-女:控制器,那來做報告…。 00.02.48:中盛電梯謝經理:對,所以已經備了,那試的當中,我們也希望安裝好了再做,可是我現在(00.02.54)它用安川變頻器驅動目前馬達(00.02.58)去看日本的,跟日本的好像語言不通,它的頻率不一樣,用安川的區塊,主機板是一樣,變頻器用安川的配他們的馬達(00.03.11)1萬5的BL,安川配合到,這邊超過1萬5,它的頻率超過1萬5,所以好像換成那個英國,我們是兩個品牌去做,英國的那個(艾默生)(00.03.25)的品牌跟西門子是同等級,我去查一下,對,這個比安川還要貴,我本來是跟主委說這個部分可能要,因為它的費用是安川變頻器的兩倍,費用增加主委說不可以,直接講說不行…(00.03.45)對,可是我還要,因為主板是一樣是安川的,可是它的變頻器用這個,它可以支援到比它的高一倍,比它的高一倍。因為我們在試的當中發現它的穩定度還有它的順暢度沒有這兩個這個品牌的好,這個部分我們事後把這個數據來跟委員報告,說到時候看能不能變頻器可能是(艾默生)英國品牌,這部分是也給,我這個資料留在這邊給委員參考他們(00.04.15),我資料就留在這邊。 00.04.18:主委:因為基本上我們要求它升級不加價…那他一直唉,所以我們給他鼓勵一下。 00.04.28:中盛電梯謝經理:它這個真的是比安川的貴一倍啦,單這個變頻器單就這樣就將近40萬了,真的。 00.04.35:委員:你看大家都鼓掌了。 主委:所以通過了,這不用講了。 00.04.38:委員1-女:謝謝,謝謝! 00.04.40:中盛電梯謝經理:可是它真的比較穩定,我們試的時候是兩個在試,因為大家發現它的(00.04.44)不一樣,我們設置安川,可是發現到它的穩定度在馬達的頻率上沒辦法很融洽,就轉換那個地方沒辦法很融洽,就是稍微卡卡的,就換成英國(艾默生),然後頻率range比較廣,所以它可以符合大部分的馬達在跑。因為可能以早期安川在跑的時候(00.05.07)它沒有PM馬達,這是PM馬達,所以它沒有去做同步的升級,那他們安川是配合PM去做這一塊的一個申請,所以它的頻率比較高,這部分讓委員知道一下…。 00.12.05:主委:我們表決一下。好,同意升級不加價舉手。委員-女:表決、表決。 00.12.13:委員1-女:要確定那個東西是OK的…。 00.12.19:委員4-女:不是,因為今天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當時在區權會講的品牌,現在。 00.12.24:中盛電梯謝經理:也是。 00.12.25:委員1-女:它也是日本安川的系統。 00.12.26:中盛電梯謝經理:也是,也是系統,對,系統一樣。00.12.28:委員4-女:那他說要換東西,我怕到時候住戶看到是不同的東西。 00.12.32:主委:不會。我看到是一樣的東西,是OK的。00.12.34:中盛電梯謝經理:一樣的東西,只是它有個小部分是用英國的(艾默生)一個小部分。 00.12.40:主委:那個是升級的東西嘛。 00.12.42:中盛電梯謝經理:對,升級的。 00.12.46:委員1-女:那個叫控制器嘛。 00.12.48:中盛電梯謝經理:驅動模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