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楊振維(即林桂英之承受訴訟人)被上 訴 人 張廖貴池
張廖貴元張廖于彤張廖于靖張廖萬麟張廖敏玉蕭美聯兼上 七 人訴訟代理人 張廖貴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振維為上訴人林桂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第172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林桂英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振維,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見本院限制閱覽卷21頁、本院卷二267、271頁);又楊振維未聲明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二273頁)。然楊振維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楊振維為林桂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陳緯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