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邱俊諺律師被上訴人 洪詩惠
邱云暄張淳皓許呈沅李毓涵詹家豪鄭琪諭劉克一彭安樂林俊男洪哲薰陳怡君吳婉鈴莊彤靖黃元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蕭竣元0000000000000000
廖雅帝0000000000000000
陳珮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被上訴人 黃信翰
林宏儒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0「合計」欄關於「64萬597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9萬595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