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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重上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桞烈堂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被 上訴人 桞進興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5行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淵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