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重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張景棋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本院113年度重再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114年7月10日本院113年度重再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