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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重家上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蕭鴻堤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複 代理 人 吳明儀律師

楊孝文律師被上訴人 柯淑霜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複 代理 人 蔡忞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應於同年8月15日前檢具相關證據,並說明:㈠不爭執事項第十二項所示附表三編號7至10之定期存款自84年5月24日起至基準日止,歷次到期續存之日期、金額、㈡本院整理之附表三編號11、12之起重機、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貨車於基準日前,是否有處分行為?處分之時間及內容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村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