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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重家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莊香慧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金隆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黃楓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12「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美金34027.19元」,應更正為「美金3554.0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7